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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922行初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张正齐与大悟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大悟县医疗保险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大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悟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正齐,大悟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大悟县医疗保险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大悟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鄂0922行初6号原告张正齐。被告大悟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城关镇发展大道。法定代表人邓家厚,局长。被告大悟县医疗保险局。住所地:城关镇发展大道。法定代表人喻遵文,局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正齐诉被告大悟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被告大悟县医疗保险局不依法履行支付社会医疗保险金法定职责一案中,原告张正齐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书,称已与被告大悟县医疗保险局沟通,被告表示尽快对原告医疗费报销事项按规定进行审核处理,现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正齐自愿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正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正齐负担。审 判 长  王姝玲审 判 员  罗 辉代理审判员  杜 莉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田争光(后附:相关法条)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