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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民初55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余禄强与深圳市诚浩通电子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禄强,深圳市诚浩通电子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民初555号原告:余禄强。委托代理人:赵祖武,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夏强,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诚浩通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法定代表人:刘艺明,系该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黄桂林,广东前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贾阳霞,广东前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余禄强诉被告深圳市诚浩通电子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为ZL201530250843.2)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1日立案后,原告于2016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自愿作出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的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禄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余禄强负担,其余部分人民币1150元予以退还原告。审判长  蒋筱熙审判员  王媛媛审判员  兰诗文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颖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