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0182民初284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2-23

案件名称

李跃与唐春霞、冯小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荥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荥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跃,唐春霞,冯小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82民初2843号原告:李跃,男,汉族,1958年5月8日生,住荥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春会,河南予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唐春霞,女,汉族,1970年7月10日生,住荥阳市。被告:冯小雷,男,汉族,1971年11月26日生,住荥阳市。原告李跃诉被告唐春霞、冯小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本案原告不能提供被告的明确地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跃的起诉。原告李跃预交的案件受理费6655元,待本裁定生效后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闫国宏审判员  孙先兴审判员  刘 峰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 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