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203执保19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12
案件名称
文岳明申请刘明利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财产保全通知书
法院
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财 产 保 全 通 知 书(2016)湘0203执保199号文岳明:我院已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对你申请的要求对被告株洲中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蒋勇纯、刘明利、张雄、孟赛风、陈罗坤名下的财产采取了如下查封、冻结、扣押等保全措施:一、2016年9月12日,本院依法冻结了被告株洲中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株洲田心支行的账户,期限一年,自2016年9月12日起至2017年9月11日止;二、2016年9月13日,根据原告文岳明提出的申请,本院依法解除了对被告株洲中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株洲田心支行账户的冻结。特此通知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