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杭萧执民字第5186号之五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贺峰波与孙津京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贺峰波,孙津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萧执民字第5186号之五申请执行人贺峰波。被执行人孙津京。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杭萧商初字第620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本院指定的日期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已受偿1014562.66元,余款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依法委托浙江恒信房地产土地评估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孙津京所有的位于杭州市萧山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天辰国际广场1幢1单元1703室,建筑面积133.6平方米的房屋、室内装修及相应分摊面积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进行评估。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孙津京所有的位于杭州市萧山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天辰国际广场1幢1单元1703室,建筑面积133.6平方米的房屋、室内装修及相应分摊面积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证号:杭房权证萧字第000726**号,未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内容详见浙恒估(2016)鉴字第160607号房地产估价报告]。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盛红梅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朱剑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