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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09执80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张福生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福生,北京钰龙池典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09执806号申请执行人张福生,男,1963年9月20日出生。被执行人北京钰龙池典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农大南路88号1号楼1层。法定代表人周建明,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张福生与被执行人北京钰龙池典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审理,该案作出的(2016)京0109民初82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张福生于2016年4月8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北京钰龙池典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给付人民币100万元。被执行人依法应承担执行费12400元。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16年4月8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信用风险惩戒提示,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2.本院于2016年4月8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北京钰龙池典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信息及企业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仅有少量银行存款,无对外投资信息。3.本院于2016年4月8日通过北京法院执行办案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北京钰龙池典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名下的车辆、房地产登记信息和银行存款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仅有少量银行存款,无房产、车辆登记信息。申请执行人提供的位于北京市门头沟区京西俱乐部第负1-2层4-6轴B号的房屋,本院已查封,但因此房屋无房产证,本院暂无法处置。4.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16年9月18日通过谈话方式将被执行人北京钰龙池典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北京钰龙池典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张福生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毕芳芳审 判 员  谭 勇代理审判员  王 磊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小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