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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7民初1169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重庆梅安森科技有限公司与四川神虹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梅安森科技有限公司,四川神虹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7民初11694号原告:重庆梅安森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福园路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7500638601。法定代表人:马焰,职务董事长。被告:四川神虹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雅安市名山区永兴镇青江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8037939694942。法定代表人:张勇,职务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梅安森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神虹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四川神虹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梅安森科技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梅安森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收取为1750元,由原告重庆梅安森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 帅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谢何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