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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303民初175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四川泰信置业有限公司、李双江与陈兰英追偿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泰信置业有限公司,李双江,陈兰英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303民初1751号原告四川泰信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高坪区江东新区D-3号。法定代表人魏严,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任超,四川维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双江,男,1978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部县。被告陈兰英,女,1981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四川泰信置业有限公司、李双江与陈兰英关于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川泰信置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泰信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郑淑珍审判员  任 恋审判员  蒋传才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胡 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