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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881执188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唐炳志、覃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炳志,覃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881执1885号申请执行人:唐炳志,男,1964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桂平市。被执行人:覃军,男,约32岁,汉族,住桂平市城区。本院在执行唐炳志与覃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生效的本院(2010)浔民初字第94号民事判决书,唐炳志于2016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立案执行后,由于被执行人覃军个人身份不明确,本院查询了桂平市公安局户政管部门,姓名相同的覃军人数较多,无法确认被执行人个人身份信息,执行对象不明确。因此,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属于被执行人不明确、权利义务主体不明确的情形,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第一款第(4)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人民法院受理执行案件应当符合的条件,本院本应不予受理,因已立案受理,本院依法应予以驳回。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执行人唐炳志的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冯满芝审 判 员 杨礼添代审判员 薛寒非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郭德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