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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尧法执字第1113-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刘芳与张晓刚、李静松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汾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芳,张晓刚,李静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尧法执字第1113-3号申请执行人刘芳,女,1980年7月16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张晓刚,男,1978年2月14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李静松,女,1976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买受人雷鸣莲,女,1974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芳与被执行人张晓刚、李静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7月15日委托山西博奥拍卖有限公司拍卖被执行人张晓刚、李静松的位于临汾市向阳西路德和阳光尚都5号楼2单元901室的房屋产权。2016年9月21日,买受人雷鸣莲以61万元的最高价竞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临汾市尧都区向阳西路德和阳光尚都小区5号楼2单元901号的房屋的所有权贵买受人雷鸣莲所有。临汾市尧都区向阳西路德和阳光尚都小区5号楼2单元901号的房屋所有权自交付时期转移给买受人雷鸣莲。二、买受人雷鸣莲可持本裁定书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张宏雷执 行 员  余 烨人民陪审员  齐海丽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郝 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