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82执779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浙朗圣实业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浙朗圣实业有限公司,吴子剑,应灵巧,浙江省永康市海康实业有限公司,朱根水,王玉玲,永康市第一机械厂,朱灿,黄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782执779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大道193号301室。负责人徐德良。被执行人浙朗圣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金园路988号办公楼。法定代表人吴子剑,执行董事。被执行人吴子剑,男,1971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被执行人应灵巧,女,1971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被执行人浙江省永康市海康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永康市西城街道兴达二路9号。法定代表人王玉玲,执行董事。被执行人朱根水,男,1956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被执行人王玉玲,女,1956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被执行人永康市第一机械厂,住所地浙江省永康市西城街道兴达二路9号第三幢东侧。投资人朱灿。被执行人朱灿,男,1981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被执行人黄聪,女,1984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金义商初字第631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8月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有履行。本院于2016年8月24日作出(2016)浙0782执7791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吴子剑、应灵巧共有的坐落于浙江省永康东城阳光都市花园别墅25幢的房地产【权证号码:永康房权证东城字第××号,永康房东城共字第02104号;土地证号:永国用(2007)第59**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吴子剑、应灵巧共有的坐落于浙江省永康东城阳光都市花园别墅25幢【权证号码:永康房权证东城字第××号,永康房东城共字第02104号;土地证号:永国用(2007)第59**号】的房地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龚振旺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华景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