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1081民初999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陈军标与江素娟、江加琪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军标,江素娟,江加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81民初9992号原告:陈军标。被告:江素娟。被告:江加琪。原告陈军标与被告江素娟、江加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8月29日向法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及解除对被申请人江加琪的保全。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军标撤回起诉及解除对被告江加琪的保全。一审案件受理费8298元,减半收取4149元,保全2020元,合计6169元,由原告陈军标负担。审 判 员 乐思波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陈含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