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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203民初1493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王龙招与沈清全、赖立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龙招,沈清全,赖立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203民初14936号申请人:王龙招,男,1963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定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宪娟,福建德和联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沈清全,男,1970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被申请人:赖立群,女,1971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龙招与被告沈清全,赖立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王龙招于2016年9月1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扣押、冻结被告沈清全,赖立群价值5635000元的存款或等值财产,原告王龙招提供其址在厦门市思明区房产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王龙招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扣押、冻结沈清全,赖立群价值5635000元的存款或等值财产;二.冻结原告王龙招提供的其址在厦门市思明区的房产。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王龙招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冯 军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黄婷婷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