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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506行初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2-08

案件名称

马鞍山市山口采石场与马鞍山市国土资源局博望分局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鞍山市山口采石场,马鞍山市国土资源局博望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皖0506行初3号原告马鞍山市山口采石场,住所地马鞍山市博望区。法定代表人陶孝友,该单位厂长。委托代理人舒怀乐,马鞍山市博望区丹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马鞍山市国土资源局博望分局,住所地马鞍山市博望区。法定代表人褚绍周,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徐亮,安徽明博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马鞍山市山口采石场与被告马鞍山市国土资源局博望分局行政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22日申请撤回对被告马鞍山市国土资源局博望分局的起诉。经本院审查,原告马鞍山市山口采石场申请撤诉自愿、合法,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鞍山市山口采石场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9080元(已减半)。由原告马鞍山市山口采石场负担。审 判 长  尹 江审 判 员  王冬梅人民陪审员  陶承林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吴 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