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彭州民初字第179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汤云德与彭州爱琴海田园度假村、第三人四川精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万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李辉、邓顺友、唐福根、吴富成、成都召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彭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汤云德,彭州爱琴海田园度假村,四川精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万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李辉,邓顺友,唐福根,吴富成,成都召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彭州民初字第1793号原告汤云德,男,1961年5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彭州市。委托代理人舒勇攀,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弘,四川英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彭州爱琴海田园度假村。住所地:四川省彭州市。经营者何须芬(又名桑兰拉姆),女,1969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彭州市。委托代理人唐荣清,彭州市九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第三人四川精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法定代表人罗惠英第三人万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法定代表人万正柏,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万乔,男,1979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成都市青羊区。系四川万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叶家军,男,1967年7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四川省住成都市金牛区。第三人李辉,男,1966年2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资阳市。第三人邓顺友,男,1974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第三人唐福根,男,1969年6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彭州市。第三人吴富成,男,1965年3月11日出生,住四川省郫县。第三人成都召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彭州市。法定代表人吴召云。本院在审理原告汤云德诉被告彭州爱琴海田园度假村、第三人四川精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万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李辉、邓顺友、唐福根、吴富成、成都召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汤云德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汤云德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汤云德撤诉。案件受理费,因原告汤云德经济困难免收。审 判 长 何 建人民陪审员 唐 磊人民陪审员 江美桦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倪朝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