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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204民初501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林胖小与卫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姜堰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胖小,卫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姜堰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204民初5013号原告:林胖小。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慧敏,江苏天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东,江苏天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卫军。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姜堰支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2120484132865XU,住泰州市姜堰区罗塘街道姜堰大道379号。负责人:黄肇,该公司副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凯华,江苏堰平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林胖小诉被告卫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姜堰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30日立案。原告林胖小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胖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70元,减半收取计43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曹士平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夏清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