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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483民初630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胡某与费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费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483民初6308号原告:胡某。被告:费某。本院于2016年8月22日立案受理原告胡某诉被告费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陶永良独任审理。原告胡某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因与被告和好而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以下无正文)审判员  陶永良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任传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