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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603民初278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原告黑龙江省军转物业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李茹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黑龙江省军转物业有限责任公司,李茹芳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603民初2782号原告黑龙江省军转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法定代表人曲春艳,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刁丽颖,该公司办公室主任。被告李茹芳。原告黑龙江省军转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李茹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黑龙江省军转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其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黑龙江省军转物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黑龙江省军转物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庵齐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宇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