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深龙法行初字第27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梁生诉深圳市龙岗区民政局不履行法定职责行政一审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某,深圳市龙岗区民政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深龙法行初字第271号原告梁某。委托代理人廖善亚,深圳市龙岗区法律援助处指派的广东恒港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某某。被告深圳市龙岗区民政局,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中心城清林中路海关大厦西座5楼,组织机构代码:00755193-X。法定代表人李一坚,局长。委托代理人阮犁荒,广东创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华卫,广东创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梁某诉被告深圳市龙岗区民政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9月21日自愿书面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合计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黎开颖人民陪审员 陈远红人民陪审员 罗荣潜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玉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