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民申265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张旭奎与辽宁中百商厦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张旭奎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民申265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张旭奎,男,汉族,1960年1月25日出生,住辽宁省锦州市古塔区。委托代理人:杨宁宁,锦州市站前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辽宁中百商厦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法定代表人:颜士琴,该公司董事长。再审申请人张旭奎因与被申请人辽宁中百商厦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锦民终字第0088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张旭奎申请再审称,原审裁定驳回再审申请人的起诉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张旭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本院认为,对于政府及其主管部门行为主导的企业改制而引发的纠纷,应由政府有关部门按照企业改制的政策规定统筹解决,不应由人民法院以民事案件审理。本案是再审申请人以被申请人没有按照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锦州中百商厦公开出售的会议纪要》的相关规定,对职工履行相关责任和义务为由而引发的争议,属于政府及其主管部门行为主导的企业改制而引发的纠纷,原审法院驳回其起诉并无不当。张旭奎的再审请求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再审申请人张旭奎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张旭奎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禹政一审 判 员 许晓东代理审判员 王华迪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黄金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