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16民初8285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2-08
案件名称
天津青海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郝树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青海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郝树文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6民初82851号原告:天津青海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黄海路29号,组织机构代码:75483304-1。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柳,该公司员工。被告:郝树文,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原告天津青海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郝树文物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31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青海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4元,减半收取计67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明洋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许 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