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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103民初906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7-01-05

案件名称

刘某与毕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103民初9065号原告刘某,女,1978年9月25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被告毕某某,男,1977年8月6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原告刘某与被告毕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 丽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郭文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