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103民初906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7-01-05
案件名称
刘某与毕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103民初9065号原告刘某,女,1978年9月25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被告毕某某,男,1977年8月6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原告刘某与被告毕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 丽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郭文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