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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5民初1543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安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重庆光大机械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光大机械厂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5民初15435号原告:安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松山湖科技产业园区工业西路6号。法定代表人:汪小龙,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娟,安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员工。被告:重庆光大机械厂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德感工业园,组织机构代码20313933-6。法定代表人:温玖,职务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安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光大机械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748元,由原告安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 懿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吴善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