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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403民初255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7-03-24

案件名称

朱某与吕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吕某,朱某,吕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403民初2558号原告朱某,女,1981年4月10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被告吕某,男,1980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工人,住址同上。原告朱某诉被告吕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日立案。原告朱某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某撤诉。案件受理费600元,减半收取300元,由原告朱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雷颖浩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董翰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