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黑0125刑初24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王某受贿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宾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

案由

受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八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宾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黑0125刑初245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宾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男,满族,1976年12月15日出生于辽宁省开原市,大学本科文化,中共党员,原哈尔滨市双城区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侦查员,住哈尔滨市双城区双城镇隆化街农机名苑3号楼4单元402室。2016年4月26日因涉嫌犯受贿罪被本院决定刑事拘留,同日由宾县公安局执行。同年5月11日以涉嫌犯受贿罪经哈尔滨市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现羁押于黑龙江省宾县看守所。辩护人刘克友,黑龙江东旭律师事务所律师。黑龙江省宾县人民检察院以黑宾检刑诉[2016]20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受贿罪,于2016年8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6年8月1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宾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孙金山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及其辩护人刘克友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黑龙江省宾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某在任哈尔滨市双城区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二中队侦查员期间,利用工作之便,在得知其中队办理岳某某涉嫌敲诈勒索案件过程后,于2016年2月22日以借为名向岳某某索要人民币5万元,王某收钱后向办案人打探案情并给予说情;同年3月26日晚岳某某为求被告人王某继续帮忙给王某人民币5万元让其转交给办案人,同时送给王某两条中华烟。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利用其职务形成的工作之便,并利用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索取和收受他人贿赂,并为其打探案情和说情,收受数额较大,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对第一次受贿事实如实供述,王某家属在提起公诉前全部退赃,可以从轻处罚。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八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处罚,建议对被告人王某判处八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被告人王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供述向岳某某索要5万元和收受两条中华烟没有异议,其没有收另外5万元,同意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其辩护人辩护称,指控被告人王某第一次收受贿赂5万元,事实清楚;指控第二次收受5万元,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王某属于初次犯罪,认罪态度诚恳,真诚悔罪,赃款已经全部返还,建议对王某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王某在任哈尔滨市双城区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二中队侦查员期间,利用工作之便,在得知其中队办理岳某某涉嫌敲诈勒索案件过程后,于2016年2月22日以借为名向岳某某索要人民币5万元,王某收钱后向办案人打探案情并给予说情;同年3月26日晚岳某某为求被告人王某继续帮忙欲给王某人民币5万元让其转交给办案人,王某拒绝接受并表示办完事后再送给办案人,王某收受岳某某给的两条中华烟。以上事实有经过庭审质证并确认的以下证据证实:1.案件来源、到案经过:2016年4月21日由哈尔滨市人民检察院指定宾县人民检察院管辖,宾县人民检察院于2016年4月25日将被告人王某从双城市公安局传唤到案。2.岳某某敲诈勒索案件材料:2016年2月4日双城区兰棱镇立志村会计孙洪伟、书记吴华民向双城区公安局刑侦大队报案称,双城市兰凌镇岳某某以修广场为名向其二人敲诈勒索人民币8万元。双城市公安局刑侦大队于2016年3月1日立案,2016年4月12日将岳某某刑事拘留。3.王某信用社卡号6212280002002138909汇款凭证、王某信用社卡号6212280002002138909存取款银行流水、2016年2月22日至2016年4月17日王某信用社卡号6212280002002138909存取款凭条:2016年2月22日满某某给王某信用社卡号6212280002002138909汇入人民币5万元,2016年2月22日至2016年4月17日王某该卡号存、取款情况。4.宾县人民检察院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收款凭据:2016年5月3日宾县人民检察院扣押王某家属交款人民币10万元。5.被告人王某户籍证明、现实表现及干部任免审批表:王某于1976年12月15日出生,无前科劣迹,中共党员,大学学历,2004年10月转业到双城市公安局工作。6.证人岳某某的证言材料:2016年2月22日,我在海南三亚,早上9点多钟,我大舅哥许某某给我打电话说公安局王某叫我给他打电话,并告诉我王某的电话号码。我就给王某打电话,王某告诉我说村上三个人告你敲诈勒索你知道吗?我说不知道啊,没有这事。他又说现在大哥挺难缺5万元钱,你帮我一下。放下电话我跟我朋友钟某某说了,钟某某说你给他拿吧。我又打电话给王某,向他要的卡号,他把信用社卡号给我发过来,我将卡号转发我二哥满某某,说公安局王某向我要5万元钱,说村里告状的事要查我,替我给王某打过去,他同意了,我给满某某将王某卡号发过去,满某某汇完钱把汇款凭条用彩信给我发过来,然后我给王某打电话问他,王某说收到了。2016年3月26日晚上5点多钟我和李某某乘坐钟某某开的奔驰车,由李某某、钟某某在自动取款机两次共取款5万元。当晚9点多我开钟某某的奔驰车到农机家园第二栋四单元门口,王某上了我的车,我记得好像是给公安局的易队长打的电话。我每次见面都给王某拿两条烟,这次见面又给他两条烟。我这次和王某见面让我录音了,一共录了13分钟,我们的谈话内容可以听录音。我把和王某的这次见面谈话过程录音,是因为我俩见过这么多次面,他通过多种方式让我给他拿钱,我想自己留点证据。我求王某帮我把知情人的笔录都取了,来证实我没有犯法,王某没帮这个忙。后来王某告诉我说我的案子转到打黑组,我于4月12日到公安局打黑组想把情况说清楚,他们把我直接拘留了。7.证人许某某的证言材料:2016年2月22日早上,王某给我打电话说有事找岳某某,联系不上他了,让我联系给他回个话。我就给岳某某打电话了,告诉他公安局王某找他,让他给王某回个电话。8.证人满某某的证言材料:2016年2月22日上午9点多,当时岳某某在海南过年,岳某某给我打电话说他在兰陵涉及一个案子,办案人向他要钱,让我替他给办案人打钱,并发短信告诉我王某信用社卡号6212280002002138909,我在同心信用社汇过去5万元,汇完钱我用手机把存款凭证拍成照片发给岳某某。9.证人钟某某的证言材料:2016年2月份,我和岳某某都在三亚旅游,岳某某给我打了一个电话说公安局一个朋友告诉他家里有人告他,他得马上回家。另外岳某某还问我给他打电话的公安局这个朋友向他借5万元,他借还是不借。我跟他说“二哥,这种钱还得你自己拿主意,不借他肯定生气,借了你也不好要,让他自己决定”。后来岳某某跟我说这5万元他通过别的朋友给公安局的王某汇过去了。2016年3月26日下午5点左右岳某某给我打电话说着急用5万元钱。晚上7点多岳某某和李某某一起来找我取钱,我开我的奔驰车拉着他俩一起去取的款。我去两家银行用了三张银行卡在自动取款机上取出5万元现金交给岳某某。我去取钱的途中,岳某某跟我说这钱是给公安局办他案子的办案人的,当时我、岳某某和李某某都在车上。取完钱岳某某就打电话,对方让岳某某等着。大约晚上9点多钟,岳某某开我车走了,说是给公安局办他案子的办案人送钱去,过一会儿他把车还给我了。10.证人李某某的证言材料:2016年3月26日晚大约5点左右,岳某某给我打电话说借台车一会儿出去一趟。大约10多分钟他开着自己的车过来的,因为岳某某听说他被公安局通缉了不敢开自己车,岳某某上我的车了。我们开车就到钟某某的家楼下,钟某某开着朋友的奔驰车就过来了,我们就都上了钟某某的车,然后钟某某开车,我们到两家银行自动取款机取了5万元钱,取完钱大约晚上7点多了,岳某某给王某打电话王某没接,去钟某某亲属家一个旅店等,后王某给岳某某打电话说他回来了。岳某某拿着5万元开着钟某某的车去见王某,临走之前把我的三星SCH-W789手机要走了,第二天早上,岳某某给我手机的时候跟我说,他把他给王某钱的过程录下来了。11.证人许某某1的证言材料:我向检察机关举报双城市公安局干警王某向我爱人岳某某索贿的事情。2016年2月22日,我和我爱人在三亚过年,接到双城市公安局干警王某打来电话,王某说岳某某涉嫌一起敲诈勒索案件,让马上回双城接受调查,王某说几个村民向公安机关反映岳某某敲诈勒索,公安机关已经受案了。岳某某通过他朋友满某某给王某汇去5万元,当天我们坐飞机回双城了。12.证人冯某的证言材料:我是双城公安局刑侦大队侦查员,二中队中队长是顾某某,副大队长是易某某,侦查员有我和王某。岳某某这个案件是2016年2月4日受案的。这个案件的办案人一开始是顾某某和易某某,我负责录入案件,受案登记表和案件来源写的是王某和冯某,当时因为我俩是侦查员,所以接案子的时候我就以我俩名义录入的。王某没办理这个案件。王某最初问岳某某的案件的时间,我记得是正月十五之前问过我,但是我印象最深的是在十五之后一起办案的时候在车里问过。王某说岳某某案子能构成敲诈勒索吗,我说差不多够,王某和我说岳某某案子不构,有人能证实岳某某没有收钱,有些证言你们应该取一下。我和王某说如果有人能证实,都应当核实。后来岳某某敲诈勒索案件转到打黑组了。13.证人顾某某的证言材料:我是双城公安局刑侦大队二中队中队长,侦查员有冯某和王某。我们中队负责双城区东南12个乡镇刑事案件,包括兰陵镇,王某负责兰陵镇。我们中队办理过岳某某敲诈勒索的案件,是2016年2月4日受案的。是兰陵镇立志村书记吴华民和会计孙洪伟来报的案,副大队长易某某和我接待的。2016年2月4日受案,3月1日立案,4月初我们把案件线索移交给打黑中队,把嫌疑人上网追逃,后来岳某某主动投案。在案件初期大队长关某跟我说王某跟岳某某有私交,为了保护同志就把案件交给冯某办理,让王某回避。岳某某敲诈勒索案件是冯某和我办理的。受案登记表中受案民警写王某和冯某,是系统自动生成的,因为主办侦查员必须得有两人,中队没有其他侦查员了。受案和呈请立案报告书,除了我和冯某可以看到,王某打开公安3.0办案系统就能看到。我在王某电脑上做的报案人笔录,王某打开电脑就能看到。14.证人易某某的证言材料:我是双城公安局刑侦大队副大队长,岳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的案件是我们刑侦大队办的。2016年2月初一个下午,兰陵村村民来报案,中队跟我汇报这个敲诈勒索案件,我跟中队长说正常受理。这期间顾某某跟我说立案了。二中队我主管,二中队总共四人,中队长顾某某,侦查员王某、冯某。王某在我们中队主要负责兰陵、朝阳等五、六个乡镇的刑事案件。岳某某涉嫌敲诈勒索案件大概3月初立案,呈请立案后由冯某负责侦查案件,4月初顾某某向我汇报案件转到打黑中队去了。在处理岳某某案件时候王某打听过案件,今年3月末打听的,一天晚上9点王某给我打电话,大概的意思是岳二总给我打电话,我俩关系也挺好的,岳二说了,如果查证属实他就进去,如果不属实那就快点结案,岳二在长春有买卖挺忙的,让冯某快点查,拿出个结果来,岳二也有证人证明村民给他送钱他不收。王某给我打这个电话的目的就是为了给岳某某说情。王某当时说如果我把这事办完了,不能让我白帮。我当时就对王某说,就按正常程序提取证据,案件正常办理,你少参与。15.证人关某的证言材料:我是双城公安局刑侦大队大队长,岳某某涉嫌敲诈勒索案件是我们办理的,办案人是我、易某某、顾某某、冯某。这一、二年我发现岳某某去过王某办公室两次,我怕出问题,特意让王某回避,没让他参与。因为王某在二中队,我怕案件没法回避,就把案件转给打黑组了。16.证人赵某的证言材料:我是双城公安局法制科民警。王某向我打听过岳某某涉嫌敲诈勒索案件的案情。2016年3月底的时候,应当是晚上7、8点钟,王某给我打电话,跟我说兰陵镇立志村民告岳某某敲诈勒索8万元的事,并说有些能证实岳某某没收这笔钱的证人笔录没取全,然后问我这个案件够不够。我说那需要看证据,既要收集有罪证据,也要收集无罪证据,有些证人的笔录必须得取。我对王某说你让岳某某投案吧,因为这个案件拘留证已经开了。17.证人刘某某的证言材料:2013年和2014年我妻子于海燕做生意资金不够向王某抬过钱,一共抬了370000元。2015年12月还利息28800元,2016年3月末还了利息48000元,2016年4月18日还利息12000元,都是还的现金。我们不认识王某,与他没有经济往来。18.证人王某的证言材料:我和王某是夫妻关系。我和王某两人的工资一年总收入10万元左右,一分钱存款没有,都是现挣现花。我家没有什么买卖。我大姐有买卖做五金生意。我家没有任何外债。我和王某是AA制花消。从今年一月份到现在他没给过我钱。王某母亲被骗后王某给没给他母亲钱我不知道,但我和王某都没有钱。我姐王某1做五金生意特别忙,我帮助他来回跑银行,相当于雇我当出纳员,每年给我点零花钱。我的三张银行卡里的钱除了我工资外,其他的钱都是我姐王某1的。不管是抬出去的本金还是收取的利息都是我姐姐的。我替我姐抬给刘某某三笔钱,总计370000元。每年把利息结清。我支取卡里的钱没给过王某,因为这些钱不是我家的,是我姐姐的。19.证人王某1的证言材料:我是2010年左右开始经营双城市鹏飞五金电料水暖日杂商店,生意非常好。我和我爱人共同打理,同时我妹妹王某也帮助我打理。这个商店财务方面归她管,取钱、存钱、汇款都由她负责,额外还帮助我做点理财,我让她帮我抬钱,能收点利息。我妹妹没有钱,她卡上的钱除了工资都是我的,他俩每月工资够花就不错了。今年3月末给过我一次48000元利息,4月中旬给过12000元,她告诉我是刘某某给的利息钱。20.被告人王某的供述与辩解:我不是岳某某敲诈勒索案件的办案人。在2016年春节过后上班没几天冯某告诉我岳某某被人举报敲诈勒索的。2016年2月22日前几天,我和许某某说“你告诉岳某某给我回个电话,我有事找他”。2016年2月22日,岳某某给我打电话说“啥事找我?”我说“村上有人告你敲诈勒索,你知道吗?”我想在他身上整点钱,我知道有人告他敲诈勒索,我说“我需要三五万元钱,我父母被骗了,你看你有没有,没有我找别人了”。岳某某说“我给你汇过去,你把卡号给我”。我就把我信用社的卡号用短信发到他手机上了。岳某某又问“是不是有人告我?”我说有人告你敲诈勒索,是我们中队办的。岳某某说“那怎么办啊?”我说“我给你问问吧,怎么个情况”。后来他又给我打电话说“钱汇完了”。我向他要的5万元,我借给孙小桐1万元,单位卷柜里有1万元钱,卡上还有2万元钱,剩下的1万元让我自己花了。2016年3月26日晚上岳某某给我打电话说找我有点事,8点多钟我到小区门口的时候我看到了岳某某,我进了他的车里。上车以后他和我说他敲诈勒索案件让我帮他琢磨琢磨。我就给易某某打了电话,我和易某某说“我和岳某某是好朋友,他的案子你帮忙把把关”。易某某说“他要是够了,谁也帮不了”。打完电话岳某某拿出来三五万元让我给办案人送去,我没同意,没有收他的钱。我让他等一等看看什么情况。后来我要下车的时候,他给我拿了两条中华烟,我就把这两条中华烟收了,然后下车了。他拿这个钱是让我给办案人的,我就让他自己给办案人。他是想把这5万元通过我给办案人,我没有同意,我让他自己送去。我收的两条中华烟,让我抽没了。我听完录音,也回忆起来了,岳某某对我说“大哥,你说这事给我琢磨琢磨,给我办了得了大哥,说句心里话,那天咱都说完了,你跟那谁说说,这些天说心里话你没少遭罪。老弟今天来,能让咱哥们活几天”。“我都说了”,意思是指我找我们中队长问了他够不够犯法,如果够就正常办理,如果不够就快点把这案子办完了。同时我也问过办案人冯某,岳某某够不够罪,另外我和冯某说,岳某某有没拿过别人钱的证人。岳某某说“我也知道是易某某啊、顾某某啊、或者是冯某啊,你全全处理”。我回答说“你听我说,我告诉你,东西你先不用拿”,当时岳某某的意思是他想拿钱办事,我的意思是你先不用拿。岳某某说“咱办事能让大哥你在当中那啥吗,先期老弟给你打那个那是给你的,今天这5万你给易某某和那个顾某某、冯某,大哥你给我这事办了,饶了我吧。”我回答“我知道”。我理解他是说他先期借给我的5万元钱他不要了,他要拿5万元钱让我给易某某、顾景名、冯某平事,所以我说“我知道了”。岳某某说“他们明显这陈芝麻烂谷子这些事冤枉咱们,说心里话,上老火了”,我当时说“我给易某某打个电话”,于是我就当着岳某某的面给易某某打电话了。我和易某某通话,我说:睡着了,看电视呢要睡啊?在家呢?易哥有这么个事,就是岳二那事,我不跟你说一嘴吗,他这两天老给我打电话,打电话啥意思呢,他本身跟我关系挺好,但是我不好意思问大名,那天我问一下,大名说你别管了,还有别的事呢,我就没吱声。现在我这朋友咋说呢,让我跟易哥说说,他跟我说,你让他们快点查,他要出门,他说如果查属实了,他就进去,如果不属实,就赶紧撤了,他在长春有两个车不敢走。我寻思咋的易哥,能不能让冯某礼拜一就快点查,给他一个结果,要是的话他就进去,或者查实了,我打电话让他来,咋的都行。我跟大名说,大名不往上说,那天咱俩出现场我就跟你说了,那里头到底有没有别的事我就不知道了,我没法说,但是我这弟弟说了,他说易哥给我这事办完了,也不能让他白帮,他说有人给他送钱他没要,是这么个情况。”当时我说“那就这么地,易哥,礼拜一让冯某张罗办这事,我跟冯某说,让冯某主动办,这个事到底够不够你帮着把一下关,行不易哥,这样行吧。他说了,他跟关队也不认识,我寻思咋地呢,跟冯某说,让他主动找大名子查这事,拘传证开着,查完了,我让他来,如果有证人你帮着掌握一下,行不行易哥。我就不介入了,我就不参与这事,我就当不知道了,他跟我特别好,每天他也上火,易哥到时候你就帮着张罗,好,妥了。”我跟易某某通话结束后,我跟岳某某又说“你听我的,冯某打电话让你来那天,你把这东西放车里头,明白不,查完了,让你回家前你给,你看咋样”,我的原意是冯某查完岳某某之后,让岳某某把钱给他,这东西指的就是钱。岳某某回答说“咱哥们这么些天,公安局我谁都不认识,咱哥俩说心里话,我为啥左一趟右一趟的,咱哥俩你懂不懂,我最相信就是你,我上火大哥,我拿出最新的诚意。”我说“你听我说完,你看我刚才说句真话,礼拜一我让冯某主动去找大名子,这事咱查,查完了,让冯某找你来,你来把这事说清,让冯某去查那个事,让易某某在这把握,这样不能拘你,你的东西你来的时候该放车里放车里,他一完事东西你给我,我一给。”我的意思是礼拜一让冯某主动找顾某某查这个案子,如果有人证实岳某某没收钱,易某某把关也不能拘岳某某。同时,我让岳某某把钱放到车里,岳某某的案子查完后,钱交给我,我去给他们送去。岳某某说“大哥你听我的,咱哥俩啥也别说了,啥意思呢大哥,一开始我给你汇那个我不要了,完事,这个啥意思,我告诉你,这5万你给谁我不管,完事之后,易某某不给咱说话了吗,完事老弟再给你张罗几万你给他送上去,完事咱们单独再给易某某再来,这个你赶紧给顾某某跟那谁”,岳某某说“我告诉你这5万你给谁我不管,”当时在奔驰车上和我说话的时候,岳某某带来的5万元钱。岳某某说“这个你赶紧给顾某某跟那谁”,岳某某的意思是让我把这5万元钱给顾某某他们送去。我说“你就听我的,你就带着东西,到最后完事前,咱在……,这个、这个我拿着,对不对”,我说这话是这钱先放在岳某某那,我拿的是两条烟。岳某某说“大哥就一样,礼拜一你就赶紧研究证人口供做了吧,要不然快冤枉死了”,岳某某这句话意思是岳某某提供能够证明他没有收钱的证人,找办案人核实做笔录。我回答说“我知道,我当你面打的电话吧,我能帮你我指定帮你,但是我说了,有这事逃也逃不了,没这事我帮你。”岳某某说“完事之后我再给易某某整几万,大哥我就听你的了。”2016年4月5日,我信用卡上存入现金4万元,这是之前我向岳某某要的5万元剩下的3万多元,当时我拿这钱还别人别人没要,自己凑了1万元,存入信用社银行卡上了。我没有抬钱给刘某某,抬的是我妻子姐姐家的钱。我记得是当天刘某某还的抬款利息,晚上我和妻子散步时候,我妻子买了一次衣服没带钱,我付的钱,回家后我妻子把钱给我的,我就认为刘某某给的利息钱。21.王某出具的悔过书:2016年2月22日我当时知道我们中队正在办理岳某某敲诈勒索案件,我向岳某某要了5万元钱。但是在3月26日岳某某找我的时候,他又拿来5万元钱,让我交给办理他敲诈勒索案的办案人,这5万元我绝对没收。我现在感到很后悔,作为一名警察我犯下了这么严重的错误,辜负了党培养我这么多年。恳请对我宽大处理,给我一个改过的机会。22.2016年4月21日在哈尔滨市人民检察院办案区询问室提取李某某手机笔录及哈尔滨市人民检察院检验鉴定文书:通过美亚DC-4700手机取证系统对提取手机设备录音文件进行提取,提取媒体文件64条,其中录音文件3条。对该手机中存在案件相关录音文件3条,对其进行提取并固定证据。23.哈尔滨市人民检察院检验鉴定文书:送检的录音文件未经过编辑处理。24.三星手机录音资料:岳某某对王某说“大哥,你说这事给我琢磨琢磨,给我办了得了大哥,说句心里话,那天咱都说完了,你跟那谁说说,这些天说心里话你没少遭罪。老弟今天来,能让咱哥们活几天”。王某说“我都说了”。岳某某说“我也知道是易某某啊、顾某某啊、或者是冯某啊,你全权处理”。王某说“你听我说,我告诉你,东西你先不用拿”,岳某某说“咱办事能让大哥你在当中那啥吗,先期老弟给你打那个那是给你的,今天这5万你给易某某和那个顾某某、冯某,大哥你给我这事办了,饶了我吧”。王某说“我知道”。岳某某说“他们明显这陈芝麻烂谷子这些事,冤枉咱们,说心里话,上老火了”,王某说“我给易某某打个电话”,王某给易某某打电话说“睡着了,看电视呢要睡啊?在家呢?易哥有这么个事,就是岳二那事,我不跟你说一嘴吗,他这两天老给我打电话,打电话啥意思呢,他本身跟我关系挺好,但是我不好意思问大名,那天我问一下,大名说你别管了,还有别的事呢,我就没吱声。现在我这朋友咋说呢,让我跟易哥说说,他跟我说,你让他们快点查,他要出门,他说如果查属实了,他就进去,如果不属实,就赶紧撤了,他在长春有两个车不敢走。我寻思咋的易哥,能不能让冯某礼拜一就快点查,给他一个结果,要是的话他就进去,或者查实了,我打电话让他来,咋的都行。我跟大名说,大名不往上说,那天咱俩出现场我就跟你说了,那里头到底有没有别的事我就不知道了,我没法说,但是我这弟弟说了,他说易哥给我这事办完了,也不能让他白帮,他说有人给他送钱他没要,是这么个情况。那就这么地,易哥,礼拜一让冯某张罗办这事,我跟冯某说,让冯某主动办,这个事到底够不够你帮着把一下关,行不易哥,这样行吧。他说了,他跟关队也不认识,我寻思咋地呢,跟冯某说,让他主动找大名子查这事,拘传证开着,查完了,我让他来,如果有证人你帮着掌握一下,行不行易哥。我就不介入了,我就不参与这事,我就当不知道了,他跟我特别好,每天他也上火,易哥到时候你就帮着张罗,好,妥了。”王某同岳某某又说“你听我的,冯某打电话让你来那天,你把这东西放车里头,明白不,查完了,让你回家前你给,你看咋样”,岳某某回答说“咱哥们这么些天,公安局我谁都不认识,咱哥俩说心里话,我为啥左一趟右一趟的,咱哥俩你懂不懂,我最相信就是你,我上火大哥,我拿出最新的诚意。”王某说“你听我说完,你看我刚才说句真话,礼拜一我让冯某主动去找大名子,这事咱查,查完了,让冯某找你来,你来把这事说清,让冯某去查那个事,让易某某在这把握,这样不能拘你,你的东西你来的时候该放车里放车里,他一完事东西你给我,我一给。”岳某某说“大哥你听我的,咱哥俩啥也别说了,啥意思呢大哥,一开始我给你汇那个我不要了,完事,这个啥意思,我告诉你,这5万你给谁我不管,完事之后,易某某不给咱说话了吗,完事老弟再给你张罗几万你给他送上去,完事咱们单独再给易某某再来,这个你赶紧给顾某某跟那谁”,王某说“你就听我的,你就带着东西,到最后完事前,咱在……,这个、这个我拿着,对不对”。岳某某说“大哥就一样,礼拜一你就赶紧研究证人口供做了吧,要不然快冤枉死了”。王某说“我知道,我当你面打的电话吧,我能帮你我指定帮你,但是我说了,有这事逃也逃不了,没这事我帮你。”岳某某说“完事之后我再给易某某整几万,大哥我就听你的了。”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利用国家工作人员职权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5万元并收受两条中华烟,数额较大,以受贿论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王某索取贿赂,应从重处罚。王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真诚悔罪,将赃款全部退还,可以从轻处罚。对辩护人关于对王某从轻处罚的辩护观点,予以采纳。对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对王某及其辩护人提出的量刑意见,均予以采纳。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3月26日晚岳某某为求王某继续帮忙给王某人民币5万元”,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对辩护人的该辩护观点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八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款、第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上交国库)。二、没收王某非法所得人民币5万元,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郝文军代理审判员  张敬宇代理审判员  崔艳萍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潘英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