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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上民初字第220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杭州元华公寓业主委员会与杭州卓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元华公寓业主委员会,杭州卓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上民初字第2200号之一申请人:杭州元华公寓业主委员会,住所地:杭州市上城区柳营路22号。负责人:方澄江,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丽媚,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怡,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杭州卓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上城区庆春路11号10F座。法定代表人:许坚,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邱坤,浙江腾飞金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学明,浙江腾飞金鹰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杭州元华公寓业主委员会与被申请人杭州卓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794811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自即日起冻结被申请人杭州卓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794811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周 智人民陪审员  王明珠人民陪审员  咸青央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 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