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421民初626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吴某与张某、海某1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张某,海某1,海某2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21民初6263号原告:吴某,男,1980年2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张某,男,年龄不详,汉族,农民。被告:海某1,男,1988年11月13日出生,蒙古族,农民。被告:海某2,男,年龄不详,蒙古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与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92元,减半收取计296元,邮寄费66元,合计362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孙明迪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汪大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