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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21民初626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吴某与张某、海某1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张某,海某1,海某2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21民初6263号原告:吴某,男,1980年2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张某,男,年龄不详,汉族,农民。被告:海某1,男,1988年11月13日出生,蒙古族,农民。被告:海某2,男,年龄不详,蒙古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与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92元,减半收取计296元,邮寄费66元,合计362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孙明迪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汪大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