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724民初189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10
案件名称
邹俊德与钟培权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俊德,钟培权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24民初1898号原告邹俊德,男,汉族,1975年4月127日出生。被告钟培权,男,汉族,1962年7月1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邹俊德与被告钟培权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以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为由要求撤回对被告钟培权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邹俊德撤回对被告钟培权的起诉。诉讼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付树鹏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银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