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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724民初189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10

案件名称

邹俊德与钟培权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俊德,钟培权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24民初1898号原告邹俊德,男,汉族,1975年4月127日出生。被告钟培权,男,汉族,1962年7月1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邹俊德与被告钟培权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以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为由要求撤回对被告钟培权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邹俊德撤回对被告钟培权的起诉。诉讼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付树鹏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银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