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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224民初63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吴某吴某兰与谭某谭某强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仁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仁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吴某兰,谭某谭某强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仁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224民初635号原告:吴某吴某兰,女,1975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仁化县。被告:谭某谭某强,男,1970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仁化县。原告吴某吴某兰与被告谭某谭某强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3日立案。2016年9月22日,原告吴某吴某兰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吴某吴某兰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吴某吴某兰负担。审判员  林树鸿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肖 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