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17民初755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19
案件名称
胡晓红与张荣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晓红,张荣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7民初7557号原告:胡晓红,男,1963年9月29日出生,住重庆市合川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安杰,重庆市合川区将军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张荣花,女,1972年9月27日出生,住重庆市合川区。原告胡晓红与被告张荣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1日立案。原告胡晓红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晓红自愿撤回对被告张荣花的起诉,经审查理由正当,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晓红撤诉。案件受理费1870元,由原告胡晓红负担。审判员 董文峰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 怡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