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冀0429刑初25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7-03-20

案件名称

朱攀峰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永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年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攀峰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永年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429刑初258号公诉机关河北省永年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朱攀峰,男,1988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群众,小学文化,住永年县。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08年3月15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因违法于2008年10月被邢台市劳动教养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一年。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6年3月1日被邢台市公安局桥西分局民警抓获,次日移交永年县警方,2016年3月3日被永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3月27日被逮捕。辩护人石现科,河北贯云律师事务所律师。河北省永年县人民检察院以永检公诉刑诉(2016)24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攀峰犯诈骗罪,于2016年7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8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永年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程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朱攀峰及其辩护人石现科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永年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2月11日下午,被告人朱攀峰以用车接媳妇为由,将本村朱某的一辆黑色马自达轿车借走。当晚,朱攀峰开着马自达轿车带其朋友去沙河市紫光阁KTV唱歌,并在KTV门口将车辆交给许小为(另案处理),许小为将车辆开至李某2处,以自己的名义从李某2手中拿走3000元交给朱攀峰供其支付唱歌费用。后许小为又将该车从李某2处开走将其抵押给王某3,从王某3手中拿走20000元。许小为将其中的13000元用于归还李某2的借款;5500元陆续给了朱攀峰,朱攀峰将钱款全部用于吃喝、住宿等消费。在许小为的提议下,朱攀峰于2016年2月16日,再次以接媳妇为由,通过本村李某1将其哥哥李某5的一辆白色吉奥牌汽车借走后直接开到沙河市。由许小为联系,将该车暂时放在许某1处,从许某1手中借款2万元。其中1万元交给许小为用于偿还其欠债;剩余1万元用于与许小为等人吃喝挥霍。2016年2月20日,朱攀峰与许小为两人将钱花光后,一同来到永年县,朱攀峰以借车买配件为由,从本村李某6手中借走一辆黑色长安悦翔牌轿车。通过韩吉雄(另案处理)将该车抵押给李某2,从其手中借款1万元。在扣除1000元利息后,剩余9000元被朱攀峰、韩吉雄、许小为等人挥霍一空。期间许某1不断催促朱攀峰还款,朱攀峰与许小为等人商量后决定将放在许某1处的白色吉奥汽车抵押后用于还款。2016年3月1日下午,朱攀峰与许小为等人持伪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来到邢台市弘程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公司工作人员在办理抵押的过程中发现该车登记为盗抢车辆,遂报警。朱攀峰等人被赶来的民警当场抓获。案发后许小为将马自达轿车送还给被害人朱某,白色吉奥轿车与黑色长安轿车由办案单位发还给被害人。综上,朱攀峰通过许小为、韩吉雄用骗来的车辆累计骗取他人借款达5万元。经鉴定,被骗黑色马自达轿车价值19697元;白色吉奥汽车价值50324元;黑色长安悦翔轿车价值29482元。三辆汽车价值合计99503元。被骗借款及车辆价值合计149503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朱攀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车辆,通过抵押借款的方式将所骗车辆变现,将所得钱款用于挥霍,且诈骗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攀峰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当庭认罪。辩护人的意见为:一、被告人朱攀峰利用骗取的车辆抵押借款所取得的5万元,不宜按诈骗所得计入到本案诈骗金额内。二、被告人朱攀峰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应考虑对其从轻、从宽处罚。经审理查明:2016年2月11日下午,被告人朱攀峰谎称借车接妻子,将本村朱某的一辆黑色马自达轿车骗走。当晚,朱攀峰驾驶该车带其朋友去沙河市紫光阁KTV唱歌。为了给付KTV消费,朱攀峰将该车交给许小为,许小为以自己的名义将该车抵押给李某2,从李某2处借了3000元,将该款交给朱攀峰供其给付KTV消费。2016年2月12日许小为又将该车从李某2处开走,将该车抵押给王某3,从王某3处借款2万元。许小为将其中的12700元用于归还向李某2借的款,余款许小为和朱攀峰等人予以挥霍。在许小为的提议下,被告人朱攀峰于2016年2月16日,再次谎称借车接妻子,通过本村李某1将其哥哥李某5的一辆白色吉奥牌轿车骗走。由许小为联系,朱攀峰和许小为到许某1处以该车抵押借款,因该车手续不全,许某1未允许,朱攀峰和许小为便以朱攀峰的名义,许小为作担保,从许某1处借款2万元,其中1万元交给许小为用于偿还其欠债,剩余1万元朱攀峰与许小为等人吃喝挥霍。2016年2月20日,朱攀峰与许小为两人将钱花光后,一同来到永年县,朱攀峰谎称借车买配件,将本村村民李某6的一辆黑色长安悦翔牌轿车骗走。通过韩吉雄(另案处理)将该车抵押给李某2,从李某2处借款1万元。扣除1000元利息,剩余9000元被朱攀峰、韩吉雄、许小为等人挥霍一空。因许某1不断催促朱攀峰还款,朱攀峰与许小为等人商量后决定将放在许某1处的白色吉奥汽车抵押后用于还款。2016年3月1日下午,朱攀峰与许小为等人持伪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到邢台市弘程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抵押借款时,被该公司工作人员发现该车登记为盗抢车辆后报警,朱攀峰等人被当场抓获。案发后许小为将马自达轿车送还给被害人朱某,白色吉奥轿车与黑色长安轿车由办案单位发还给被害人。经鉴定,被骗黑色马自达轿车价值19697元;白色吉奥汽车价值50324元;黑色长安悦翔轿车价值29482元,合计99503元。被告人朱攀峰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08年3月15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因违法于2008年10月被邢台市劳动教养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一年。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举的以下证据:1、被告人朱攀峰户籍证明,借款协议、收款凭证、委托书、质押借款协议书、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登记信息单、领取证明、刑事判决书、劳动教养决定书、抓获证明、辨认笔录及照片。2、永年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鉴定冀D×××××黑色马自达轿车价值19697元,晋E×××××白色广汽吉奥星朗轿车价值50324元,冀D×××××黑色长安悦翔轿车价值29482元,三车共计价值99503元。3、被害人朱某陈述,2014年11月份买了一辆黑色马自达六二手轿车,过户后牌照是冀D×××××。2016年2月11日下午朱攀峰说他去接媳妇将车借走,后来一直没有还车。直到3月2日讲武刑警队民警打电话说车已经被朱攀峰抵押出去了。3月2日晚有个自称朱攀峰伙计的人给我打电话说朱攀峰被抓了,车最晚第二天早上给你送过去,你别去报案了。第二天早上,他们把车开到永年北环和中华大街交叉口路西,我检查了车后就到讲武刑警队说明情况。4、被害人李某5陈述,2016年2月16日上午10时20分许,我弟弟李某1跟我说朱攀峰用我的车去接媳妇,10分钟就回来,我就把车钥匙给了李某1,李某1出去后就把我车钥匙给了朱攀峰。我向李某1要了朱攀峰的电话号码,打电话问朱攀峰何时回来,朱攀峰说10分钟就回来,过了二三分钟我又给朱攀峰打电话,朱攀峰说快到李某5家门口了,过了10分钟,我又给朱攀峰打电话,朱攀峰就关机了,李某1从家里出来在我家过道问我给朱攀峰打通电话没有,我说给朱攀峰打通过两回,再打就关机了。后来李某1跟我说他跟朱攀峰联系上过几次,朱攀峰说他在邢台把我的车给抵押了,让李某1拿3万元现金给他,就把车还给李某1。5、被害人李某6陈述,我在铁西“中立紧固件厂”上班,朱攀峰经常来厂子拉货认识的。2016年2月20日20时许,我正在中立紧固件厂时,朱攀峰到厂子找我说因为他大车坏了,想借用我的车,去洺关建材市场接个修理工,半小时就回来,我就把车借给了朱攀峰。等到当天晚上10时许,朱攀峰还没有还车,我给朱攀峰打电话,朱攀峰一直关机,联系不上。到了2月21日8时30分许,我到朱庄找朱攀峰,朱攀峰家里没人,后在朱庄村打听,知道朱攀峰还把别人的车开走了,我知道被骗了。2月22日16时50分许,朱攀峰给我打电话说开着我车去买配件,所以没有给我送,晚上10点左右他把车给我送过来,说完就挂断了,后来一直没有给我送车,我给他打电话他一直关机。2016年3月2日上午10点左右,一个男子给我打电话说把车扔到沙河,让我去开,我说在屯庄路口等他们,大概过了4、5分钟,我见过来一辆越野车,坐上车他们把我拉到沙河市南道口路西格林豪泰快捷酒店,指着格林豪泰快捷酒店门口南边的黑色长安牌汽车问是不是我的车,我看了看黑色长安牌汽车,然后越野车就开走了,我就跟公安人员打电话说车在沙河,让公安人员过来把车开走。6、证人李某1证言,2016年2月16日10时30分,我接到朱攀峰电话,说借我车去接他媳妇,我说我车钥匙被我媳妇带走了,朱攀峰就说开我哥哥的车去,一个小时之内就回来。我就回家找哥哥李某5向其说明朱攀峰借车的事情,李某5就把车钥匙给了我,我给了朱攀峰,朱攀峰就把车开走了,半小时后我给朱攀峰打电话问几点回来,朱攀峰在电话里说10分钟就回来,我在家过道碰到李某5,李某5说给朱攀峰打通过两次电话,他说10分钟就回来,之后就再也联系不上了。后来我一直给朱攀峰打电话,朱攀峰关机,我知道被骗了。后来我联系上朱攀峰一次,我问朱攀峰何时还车,朱攀峰说车在邢台给抵押了,并让我拿3万元现金给他,他就把车还给我。7、证人李某2证言,2016年2月11日下午5时许,许小为打电话说要借我1万元,还说把车放在我这儿,许小为把一辆黑色新款桑塔纳轿车开了过来,我借给他1万元,晚上10时许,许小为打电话说他伙计催要车,他把桑塔纳轿车开走,又给我一辆马自达六轿车,说明天就还钱。我答应了,许小为过来后将马自达车放到我家,又向我借了3000元。到第二天我给许小为打电话要钱,他到沙河市京广路北道口北边加油站给了我12700元,少给了我300元,我把马自达车给了许小为。8、证人许某1证言,2016年2月16日中午,许小为给我打电话说借2万元。当天中午1时左右许小为来到鼎宜贸易公司,当时许小为和一个胖子一起来的。许小为说借2万,最多4天还,并说是胖子干标准件进货用,我就把身上带的1万元现金给了许小为,说回头再转1万给许小为,胖子写了2万借款收据。出来后,胖子问我能不能把停在鼎宜贸易公司门口的一辆白色面包车抵押借钱,我问是否有相关手续,胖子说不全,我说不是本人的车不能抵押,车主来了没有登记证书可以抵押,胖子说要去进货先把面包车放在我这儿,随后我就把车放在了我伙计周岩厂子。当天下午,我在我住的小区门口又给了许小为1万元现金。过了六七天我打电话给许小为要钱,许小为说这一两天给我凑凑。2016年3月1日晚上7点,许小为打电话让我和他去邢台拿钱,我说喝酒了不能开车,许小为让我找个人和他一起去,我就让李某3和许小为去邢台,我就把白面包车给许小为送过去。当天晚上9点多,李某3妻子打电话给我说李某3找我有事,我就打电话问许小为怎么了,许小为说在邢台市秀兰小区对过投资公司和人打起来了,许小为跑了。晚上10点我到邢台市秀兰小区对过的投资公司,看到有很多人,李某3和胖子都在门市内,投资公司说胖子用偷的车来抵押骗钱,投资公司已经报警了。9、证人孟某证言,2016年3月1日下午5点左右,我在弘程投资咨询公司上班,有人给我打电话,说有辆车车主想抵押,我跟对方说抵押车借钱需要提供抵押人身份证、车主身份证、车辆行驶证、车辆登记证书。当天晚上8点左右,有5个人进到投资公司门市内,一个胖子把车钥匙给我说抵押车借5万元,我出去看了看停在门市门口的白色吉奥牌面包车,我说这个最多只能借3万,胖子同意了。他拿出自己的身份证、车主身份证、车辆行驶证和车辆登记证书,我看了看不是车主本人抵押车,胖子说是他表哥委托他抵押车的,我给了胖子委托书和质押借款协议,说钱转账到胖子表哥账户,胖子说需要现金,我让胖子去找车主填写委托书,胖子自己填写了委托书和质押借款协议,我说这样不行,就让胖子给车主打电话确认下,胖子说打不通,一会再打,我就联系邢台市桥西区“中北世纪城”小区王某1,王某1是干抵押车往外借钱的,我开着车把王某1接到投资公司,王某1看了胖子提供的证件并让胖子跟车主联系,胖子还说打不通,王某1就拿着手续和我出来,在门外王某1用手机微信查了下这辆要抵押的车,发现是被盗车,此时,胖子5人也出来了,我就问胖子这车是哪里来的,是不是被盗车辆,胖子说不是被盗的,是他表哥的,后来胖子等5人往路边走,我、王某1和路过的二彬、龙龙就拽拦他们,有两个人跑了,胖子和另外两个被拽到投资公司门市内,王某1报了警。10、证人李某3证言,2016年3月1日晚7点左右,我在家接到许某1电话,他说他在外面喝酒让我帮他去邢台拿钱,我就按着许某1说的到沙河市小商品市场对面找到去邢台拿钱的人,和他们一起开着一辆黑色和一辆白色轿车到邢台一个地方停下,一起来的人让我坐在黑色轿车中等着,过了大概一个多小时,有人把我拽下来就打,把我拉到门市内,我妻子周晶给我打电话问为何还不回家,我就让周晶给许某1打电话。后来许某1就来了,之后我还有黑色轿车里的另一个男子跟警察一起去医院看伤了。11、证人王某1证言,2016年3月1日晚8点多,我接到孟某电话说有人抵押车借钱,随后孟某开车把我接到秀兰北区门口的弘程投资咨询公司门市,我跟抵押车的人见面,看了来人提供的手续,车辆登记证不真实,我就用手机微信将抵押车辆信息发给网友查询,得知是盗抢车辆,我就跟孟某说了,我问胖子车辆的盗抢记录证明如何解释,胖子说车不是盗抢的,胖子和跟他一起来的人就往路边走,我、孟某还有两个朋友拽拦胖子一行人,其中两个人跑了,剩下的人被带到门市内,其中一个人给别人打电话说被扣了,20分钟以后有个瘦高个子的男子说戴眼镜的男子跟胖子没有关系,要带走,我就报警了。12、证人张某(与许某2表兄弟关系)证言,2016年3月1日下午3点左右,我接到许小为电话说能不能找个地方押车,我就联系邢台市一个投资联盟公司姓孟的说有车想抵押,姓孟的问手续全不,我说全。3月1日下午6点左右,许小为让我跟他们一起去邢台抵押车,我开着车到千里行宾馆接上许小为、朱攀峰、黑蛋,许某1的会计开着白色面包车过来了,我们一起到了邢台市投资联盟公司,我、许小为、朱攀峰进到了公司内,和姓孟的说押车的事情,姓孟的让朱攀峰填写押车手续,许小为给姓孟的说要现金,姓孟的说要现金就等一下,后来姓孟地开着小朱的白色面包车出去了,我和许小为就到公司门口西边吃炸串,看见公司门口来了很多人,拽打朱攀峰、黑蛋、许某1的会计,我和许小为就跑了。13、证人王某2(外号“黑蛋”)证言,2016年3月1日晚6点左右,许小为打电话说让我跟他去邢台,我就打车去千里行宾馆找许小为,后我和许小为、朱攀峰坐上张某的车去了沙河一个投资公司门口,许小为让我开上停在投资公司门口的白色面包车,载着朱攀峰和许某1的会计李某3,跟着张某的车,到邢台市一个投资公司,到那儿后张某、许小为、朱攀峰进了投资公司,我和李某3在张某车里等着。过了一小时,许小为、朱攀峰、张某也坐到车上,后来许小为和张某去吃炸串了,朱攀峰下车抽烟,就有人过来打我和李某3并将我们打伤,后来许某1来了见我们挨打,说要报警,投资公司人说他们已经报警了。公安机关过来把朱攀峰带走了,把我和李某3送到医院看伤。2016年农历正月初一天,我和许小为在沙河赵泗水村打牌,许小为输钱了跟我说把我的车押到李某2处借1万元,我开始不同意,许小为说赢了钱就还我,我就同意了。我就开着我的黑色新款桑塔纳轿车和许小为去沙河五建和李某2见面商量押车的事情,将车押给李某2拿了1万元,我们又回赵泗水村打牌。天黑时,许小为说朱攀峰和永年的几个朋友来沙河唱歌要借3000元,还说给许小为放个车,随后许小为和我开着许小为的红色帕萨特去沙河市紫光阁KTV见朱攀峰了,许小为和朱攀峰说了几句话,许小为就让我开着停在沙河市紫光阁KTV门口的一辆黑色马自达轿车去李某2家,许小为把马自达轿车放在李某2家,李某2又借给许小为3000元,我就把我的桑塔纳轿车开走。后我和许小为又返回沙河市紫光阁KTV。14、证人李某4(曾用名XX飞)证言,2016年3月初的一天,许小为打电话问我知道朱攀峰有辆黑色马自达车是谁的,我说是朱某的,就把朱某的电话给了许小为。还是三月初的一天,“熊豆”打电话问我朱攀峰有辆黑色长安牌汽车,让我跟车主联系把车还给车主,车主让我跟他一起去沙河市南道口路西格林豪泰门口开车,车主在洺阳村工业区路边等着,我让我朋友崔某开着黑色长城越野接上车主到了格林豪泰快捷酒店门口,黑色长安牌汽车在格林豪泰快捷酒店门口停着,车主看了车钥匙在车上,然后,我就坐着崔某的越野车走了。15、证人王某3证言,2016年2月份一天,许小为打电话说往我这儿押车,我没同意。后王某2当天又给我打电话说冲着他说,我就答应了,在沙河市我的建材门市,王某2做担保,借给许小为2万,许小为把黑色马自达轿车放在了我这儿。16、证人崔某证言,2016年3月初的一天上午,XX飞让我开车和他一起去办事,我就开着越野车和XX飞到洺阳村工业区附近接了一个男子,我们一起去了沙河市格林豪泰快捷酒店门口,XX飞和这个男子下车去酒店门口看车,后XX飞就上了我的车,我们一块回来。17、同案人许小为供述,2016年农历正月初四(2016年2月11日)吃过晚饭,我和郭伟坡(音)、王某2(音)在沙河市赵泗水村一个朋友家打牌时,郭伟坡说朱攀峰过来玩,后来朱攀峰又给郭伟坡打电话说到了沙河市紫光阁KTV了。晚上8点多,我开着我的山东牌照红色帕萨特车和郭伟坡、王某2来到紫光阁KTV门口,见到朱攀峰,朱攀峰给我说他请永年朋友唱歌没钱了,让我给他拿3000元,他把车放到我这儿。我问朱攀峰什么车,朱攀峰说马自达六汽车,朱攀峰把马自达车钥匙给了我,我把马自达车开到了沙河市霞渠村我朋友李某2家,我把马自达车抵押给了李某2,我从李某2处借了3000元,回到紫光阁KTV,我给了朱攀峰3000元,我、王某2在紫光阁KTV和郭伟坡、朱攀峰唱了一会歌,我就回家了,当天晚上唱歌朱攀峰算的帐。到了第二天也不知是第三天下午,具体时间我记不清了,朱攀峰让我到沙河市“千里行”宾馆见面,见面后朱攀峰说:“我这几天不想回了,我想在沙河待几天,你再从押车的地方拿个钱。”我给朱攀峰说马自达车没有手续,押车的地方不给钱了,当时我打牌赢了钱身上有钱,我骗朱攀峰说去借个钱,我就出去转了一圈假装借钱回来,我借给朱攀峰3000元,后来前后一共借给朱攀峰8500元。把马自达车押给李某2有四五天,李某2给我打电话让我赎车还钱,我就让朱攀峰还钱开马自达车,朱攀峰先说不能回去拿钱,我让朱攀峰想法还钱,朱攀峰说回他厂子走走,后来他从厂子开了辆白色面包车,他说他厂子用钱,让我押他开的这辆白色面包车,他说他这辆面包车是他姐夫的,他姐夫在山西,我问他这辆白面包车的手续,他说这辆白面包车上有车主身份证和车主行驶证,车上没有登记证书,登记证书在他姐夫家,我和朱攀峰就去沙河小商品市场找抵押车的,因白面包车车主不在,也没有登记证书,所以车没有抵押出去。后来我在沙河小商品市场见到许某1在市场对面一家投资公司门口,因为我和许某1是一个村的,我就给许某1打电话说:“我永年有个朋友厂子里用钱,先用2万元,用四五天。”许某1让我去他在的投资公司门口,我给许某1说永年朋友厂子进货借2万元,把白面包车押到他这儿,许某1问是不是本人车,车手续全不全,朱攀峰说白面包车是他姐夫的车,他姐夫往山西走了,车没有登记证书,许某1说:“白面包车车主没来,车没有登记证书,车不能抵押,他要借钱冲着你说。”我给许某1说我做担保,在这个投资公司门市内朱攀峰给许某1填写了个收款凭条,填写完手续后,许某1给了朱攀峰10000元,朱攀峰给许某1说把白面包车放在许某1这儿,许某1同意了。因为我借给朱攀峰8500元,我让朱攀峰再给拿500元买烟钱,所以朱攀峰还了我9000元,朱攀峰自留了1000元,当天下午5点左右,在沙河“阳光人家”小区门口,我和朱攀峰都在,许某1又给了我1万元,我把这1万元给了朱攀峰。我和朱攀峰借许某1的2万元到期后,许某1给我打电话催我还钱,我就到沙河“千里行”宾馆找朱攀峰催朱攀峰还钱,朱攀峰说把白面包车再押到别的地方,把许某1的钱先还了,朱攀峰让我联系能押车的地方,我说白面包车车主不来,白面包车没有登记证书怎么押,朱攀峰说白面包车登记证书在他姐姐家拿不出来,朱攀峰说做个假登记证书,在2016年2月底的一天下午,朱攀峰拿着白面包车的行驶证、车主的身份证复印件坐出租车和我来到邯郸市的一条街上,朱攀峰从车上下来后,在街上和一个40多岁的男子见了面后就回到出租车上等着,在出租车上等了约2个小时,有个人给朱攀峰打电话说假登记证书已经做好,还是在那条街上,朱攀峰下车从那个四十多岁男子手中拿了白面包车的假登记证书,我们就回沙河了。做了白面包车假登记证书回来,朱攀峰让我联系能押车的地方,我给舅舅的儿子张某打电话问他能不能找个地方押个车,过了半个小时左右,张某给我回电话说邢台有个能押车的地方,当天下午我给许某1电话联系说找到拿钱的地方了,让许某1开着车去拿钱,许某1说他没有空去,让他朋友去。当天下午5点多,朱攀峰带着白色面包车假登记证书和我、张某坐着张某黑色汽车来到了沙河小商品对面投资公司门口,王某2开着白面包车,朱攀峰和许某1的朋友都坐到了白面包车上,张某带着路我们来到了邢台市秀兰小区门口的一个“投资联盟”公司门口,到那之后,我、张某、朱攀峰进到了投资公司,朱攀峰给“投资联盟”公司内人说他的白面包车要抵押,“投资联盟”公司人说看看车和车手续,朱攀峰领着“投资联盟”公司的人去公司门口外面看白色面包车和车上的手续,我和张某来到“投资联盟”公司门口,朱攀峰去“投资联盟”公司门市内办手续了,我和张某就去“投资联盟”公司门口西边约100米的地方吃炸串,我和张某在吃炸串的地方待了半个多小时,我看见“投资联盟”公司门口来了很多人,张某见有人打朱攀峰,张某说快跑,我和张某就跑了。朱攀峰一共骗了三辆车,一辆黑色马自达、一辆白色面包车、我听“熊豆”说朱攀峰还骗了一辆黑色长安牌汽车。朱攀峰拿白色面包车假登记证书和我到邢台“投资联盟”公司抵押白面包车的第二天,我跟朱攀峰的朋友XX飞打电话问马自达车主的手机号,XX飞问了马自达车主的手机号后,我用张叶磊手机给马自达车主打电话,问车是不是他的,要是的话就还给他,马自达车主就让我把车送到永年县城外环,我就把车送到永年县城北外环。后来,“熊豆”说他把黑色长安车也送还车主了。2016年正月初五上午,李某2给我打电话让还之前借的13000元并开走马自达车,王某2认识沙河市城管局的王某3,我就让王某2联系了王某3,我们对王某3说借钱押个车,王某3说让我和王某2去小商品市场的信用卡门市上看车,我和王某2到沙河市北道口北边一个加油站见了李某2将马自达车开走,后我和王某2就把车押在了王某3那里,并从王某3处借了2万元,王某2做的担保,我拿着钱还了李某212700元,少给了李某2300元。后来我和王某2跟王某3说马自达是借的,车主报警了,就从王某3处把车开走了。18、被告人朱攀峰供述,2016年2月11日下午我跟朱建英说:“爷,我开开你车吧,我去接我媳妇,一会就回来了。”朱建英说:“那你去吧。”然后我开着他的黑色马自达车到老宋烧烤,到那儿后我和崔某、李某4(音)、董高磊(音)、李某5、李某1、李崇科(音)几个人在老宋那边吃烧烤摊喝啤酒,大概到晚上9点多的时候我们喝完酒,董高磊说:“我们去唱歌吧。”然后崔某对我说:“你还不安排安排类?”我说:“走,安排安排,去沙河唱歌吧。”但是因为我没有带钱,我就用李某4手机给我沙河伙计许小为打了个电话,我对他说:“有几个伙计和我一起去沙河唱歌,我身上没有带钱,用你个钱,过两天还你,你要是不相信我,我开着个车把车押你那儿。”随后我们几个人就一到沙河市北道口紫光阁KTV,然后我给许小为打电话让他过来,过了大概10分钟,许小为开着一辆山东牌照的红色帕萨特轿车和王某2(音)、郭伟坡(音)三个人过来,他们过来以后许小为开着红色帕萨特、王某2开着我从朱某那借过来的马自达走了,然后我、崔某、李某4、董高磊、李某1、李某5、李崇科和留下来的郭伟坡几个人就去KTV唱歌了,唱了大概一个小时左右,许小为和王某2回来了,许小为给了我3000块钱,然后我们几个人继续唱歌,唱到凌晨2、3点钟才结束,我们几个人从KTV出来后我发现我开的朱某的那辆马自达轿车没有在门口,我就随口问了句:“我开的马自达车去哪里了”,郭伟坡说:“小为给你抵押出去了。”因为当时喝蒙了,我就没有继续追问,李某4就开着李某5的白色吉奥牌面包车回永年了,他们回去以后我就打了个的,找了个宾馆住下,到2月12日中午我才醒过来。过来一会郭伟坡和许小为过来宾馆,我就问许小为:“我那辆车呢,”许小为说:“押出去了。”我问他:“押了多少钱,”他说:“15000元。”随后我问他:“那钱到哪里了,”他又给了我3000块钱,这三千块钱我当天晚上又和许小为、郭伟坡、王某2吃饭唱歌花了。后来到2月13日许小为又给了我1500块钱,2月14日又给了我1000块钱,前前后后总共给了我8500块钱。到2月16日上午,许小为在宾馆找到我对我说:“我在外面欠别人1万多块钱,人家把王某2扣那了,让拿钱赎人,你有钱没有,”我说:“我没有钱。”然后他说:“你去找你伙计借个车,然后咱们把车抵押出去,过两天等我有钱了,我就给你赎回来,咱们先把王某2救出来。”然后我就在2月16日中午回到我家,对李某1说:“我用用你的车,去把我媳妇接回来。”然后他说:“我车钥匙被我媳妇拿出去了。”我说:“大刚车在那,你把大刚车钥匙拿过来,我就出去10多分钟就回来了。”他说:“那行。”然后他就把李某5钥匙借了过来,我开着李某5白色广汽吉奥面包车往沙河走,我找到许小为,许小为和我一起开着这辆车到沙河市一家名叫“鼎汇贸易有限公司”的抵押公司,抵押了2万块钱,抵押期限是五天,由我签的抵押合同,许小为做的担保人。抵押公司给钱以后,我拿了1万,许小为拿了1万,然后许小为把这一万块钱给扣王某2的人打过去,王某2出来以后找到许小为,我们三个人就把那1万块钱唱歌喝酒吃饭花完了。钱花完以后我们没钱了,许小为就对我说:“你再去找个车抵押钱吧,过两天我老板就从外地回来了,到时候我开着他的好车抵押出去,这几辆车也就能开回来了。”然后我就到洺阳村李某6厂子,对李某6说:“我车坏外面了,我开着你车去接个修理工。”他说:“那你去吧。”然后我就开着他的黑色长安悦翔车往沙河走,和许小为会合后,许小为伙计外号叫“熊豆”的人把李某6的车开走,后来“熊豆”回来说这辆车抵押了1万块钱,抵押车那儿扣了1千块钱利息,总共拿回来9000块钱,然后“熊豆”拿走了2000元,许小为拿了1500元,王某2拿了500元,剩余5000元当天晚上我们几个人唱歌喝酒吃饭花了4000元,最后余下的1000元我在宾馆续了房费。李某5那辆白色广汽吉奥面包车抵押期限到了之后,我们没有钱赎车,抵押公司的人一直催我们,我们不知道该怎么办,许小为就找到了他一个倒腾二手车的亲戚好像叫张某的人,商量这个事该怎么办,然后我们几个人商量了以后许小为说不行就把这辆车(指李某5的白色广汽吉奥面包车)再抵押一次,得到钱后先把沙河这个抵押公司的两万多块钱还上,随后张某就联系了一家邢台市区的投资公司。然后我们在2016年3月11日下午和沙河“鼎汇贸易有限公司”的一个会计李某3(音)一起开着李某5的广汽吉奥面包车来到邢台市秀兰小区北区门口的一家投资公司,准备抵押3万块钱,我签完合同以后,投资公司的人说去取钱,结果过了一会他们带来一群人回来,说这辆车是被盗车辆,不让我们走,许小为和张某看情况不对就跑了,我和王某2、李某3被扣了,之后投资公司的人报警了,然后邢台市公安局的民警就过来把我们几个带走了。上述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攀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予以支持。关于诈骗数额,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攀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从他人处骗取三辆汽车,其犯罪行为已经实施终了,对其诈骗数额应认定为三辆被骗车辆的价值数额,即99503元。被告人朱攀峰又将骗来的赃物抵押给他人获得借款,是其对赃物的处置和变现行为,刑法不应再作重复评价。对从许某1处借款2万元的行为,许某1明确拒绝以车辆作为抵押借款,后以许小为作为担保人借给朱攀峰2万元,认定虚构事实的证据不足,不应认定为诈骗。被告人朱攀峰具有前科劣迹情节,在量刑时可对其增加刑罚量。被告人朱攀峰当庭认罪,可对其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朱攀峰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3月1日起至2021年2月28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后十日内履行完毕。)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 判 长  彭世玉代理审判员  武志崇代理审判员  李子平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曹 莉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务,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