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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726民特1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禹某与张丽申请宣告公民失踪特殊程序民事判决书

法院

泌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泌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禹某,张丽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1726民特11号申请人禹某。监护人禹殿三。被申请人张丽,女,汉族,1980年4月15日出生。申请人禹某申请宣告张某失踪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禹某诉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系母女关系。2009年其母亲即被申请人与其父亲离婚后,至今没有任何消息。为此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宣告申请人的母亲张某失踪。经查,下落不明人张某,女,1980年4月15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为××,住河南省××××村委沙子岗村组。系申请人的母亲,于2009年离家出走,至今无音信。申请人申请宣告张某失踪后,本院于2016年6月21日在《人民法院报》上发出寻找张某的公告。法定公告期为三个月,现已届满,张某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申请人关于宣告张某失踪的请求,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四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宣告被申请人张某为失踪人;指定禹殿三为失踪人张某的财产代管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代理审判员  陈兴淼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 影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