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322民初1075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吴从阳与周道芹、韦梅荣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从阳,周道芹,韦梅荣,吴从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1322民初10751号原告:吴从阳,居民。被告:周道芹,居民。被告:韦梅荣,居民。被告:吴从林,居民。原告吴从阳与被告周道芹、韦梅荣、吴从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从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周道芹、韦梅荣、吴从林经本院依法传唤均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吴从阳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周道芹、韦梅荣归还原告借款140800元及利息(从起诉之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还清款之日止);被告吴从林对其中100000元借款承担连带还款责任。事实和理由:2015年7月16日,被告周道芹向原告借款100000元,约定2016年7月16日前归还,由被告吴从林提供担保;2015年7月28日,被告周道芹再次向原告借款40800元,口头约定随要随还。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三被告均未还款。被告周道芹、吴从林未作答辩。被告韦梅荣辩称:和被告周道芹是夫妻关系属实,但被告周道芹向原告借款其不知情,该借款也未用于家庭建设,不应由其承担共同还款责任。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周道芹、韦梅荣系夫妻关系。2015年7月16日,被告周道芹向原告借款100000元,约定归还日期为2016年7月16日,被告吴从林为该笔借款提供担保。2015年7月28日,被告周道芹又向原告借款40800元。上述款项经原告索要,至今均未归还。该事实,有原告陈述、被告韦梅荣答辩、借条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被告周道芹向原告吴从阳借款,双方间形成民间借贷合同关系。被告韦梅荣与被告周道芹系夫妻关系,该借款发生在其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内,被告韦梅荣未举证证明该债务为被告周道芹个人债务,原告认为系被告周道芹与被告韦梅荣的共同债务,被告韦梅荣应承担共同还款责任的主张依法成立。被告吴从林为被告吴从阳的借款100000元提供担保,其与原告间形成保证合同关系,应对该笔借款承担保证责任。关于借条中借款本金及利息的数额,原告在庭审中陈述双方对利息标准约定为月息3%-4%,交付借款时预扣了部分利息与借条记载不符,因该陈述对原告有利,且原告未提供证据证实其主张,对其该部分陈述本院不予认定。综上所述,原告要求被告周道芹、韦梅荣归还借款本金140800元及从起诉时起按年利率6%支付利息、被告吴从林对其中借款100000元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周道芹、韦梅荣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吴从阳借款本金140800元及其利息(从2016年7月21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还清款之日止);被告吴从林对借款100000元承担连带责任。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116元,减半收取计1558元,财产保全费520元,合计2078元,由被告周道芹、韦梅荣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3116元(该院开户名:宿迁市财政局国库处,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宿城支行,账号:46×××80)。审 判 员 王 霞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法官助理 葛国敬书 记 员 王玮玮书 记 员 徐光宇附录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