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526执103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党某某、党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蒲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蒲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某,党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526执1037号申请执行人张某某,男,1963年7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蒲城县高阳镇会通村*组。被执行人党某某,男,1969年8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蒲城县罕井镇蟠龙村*组**号。被执行人党某某,男,1978年2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蒲城县罕井镇蟠龙村*组180。张某某诉党某某、党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蒲城县人民法院(2016)陕0526民初63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案确认执行标的为借款20000元及利息(利息未计算)、案件受理费300元、执行费200元。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长期外出,下落不明,又无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退出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等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蒲城县人民法院(2016)陕0526民初63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以后如发现被执行人下落或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晓刚审判员 梁润恒审判员 屈晓军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范正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