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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502执174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韩景凤与被执行人张国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景凤,张国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502执1742号申请执行人韩景凤,男,蒙古族,无职业,现住通辽市科尔沁区。被执行人张国生,男,汉族,无职业,现住通辽市科尔沁区。申请执行人韩景凤与被执行人张国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内0502民初30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张国生的存款**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袁文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