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12民初2450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毛明华与孙家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明华,孙家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2民初24504号原告:毛明华,男,1977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江山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姜鑫磊,上海四维乐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家宏,男,1976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原告毛明华与被告孙家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现因案情复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周皓媚人民陪审员 冷安宏人民陪审员 梅国蓉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俐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