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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2民初551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重庆九翼商贸有限公司与黄文莉,文谋超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九翼商贸有限公司,黄文莉,文谋超,周永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二条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渝0112民初5516号原告:重庆九翼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两路镇龙康街88号1-10。法定代表人:靳万兵,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林,重庆海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罗达,重庆海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文莉,女,1967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北碚区。被告:文谋超,男,1964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被告:周永彬,男,1971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北碚区。原告重庆九翼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黄文莉、文谋超、周永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6年7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重庆九翼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靳万兵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罗达、被告文谋超到庭参加了本次诉讼。后本案于2016年9月21日再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重庆九翼商贸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罗达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黄文莉、文谋超、周永彬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重庆九翼商贸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黄文莉立即向原告清偿借款本金50万元;2.判令被告黄文莉立即向原告支付借款利息(以50万元为基数,自2014年6月19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付清时止);3.判令被告文谋超、周永彬对被告黄文莉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事实和理由:2014年6月19日,重庆九翼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黄文莉、文谋超签订《借款担保三方协议》,约定重庆九翼商贸有限公司向黄文莉提供借款50万元,借款期限3个月,从2014年6月19日起至2014年9月18日止,借款利率为3%/月,文谋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期间自借款还清为止。重庆九翼商贸有限公司于协议签订后向黄文莉提供借款50万元。2015年4月1日,周永彬(黄文莉丈夫)向重庆九翼商贸有限公司出具承诺书对黄文莉的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黄文莉未作答辩。文谋超辩称,借款属实,应予归还,对原告要求其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无异议。周永彬未作答辩。重庆九翼商贸有限公司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作证。据此,本院认定如下事实:2014年6月19日,重庆九翼商贸有限公司(甲方)、黄文莉(乙方)、文谋超(丙方)签订《借款担保三方协议》,约定乙方向甲方借款50万元,借款期限为3个月,借款利率为3%/月,丙方提供连带责任共同保证担保,保证期间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借款期限到还清为止。2014年6月24日,重庆九翼商贸有限公司委托重庆市旭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向黄文莉转账支付50万元。2015年4月1日,周永彬出具承诺书一份,载明:本人周永彬,妻子黄文莉在2014年共计借款人民币250万元,现承诺如下:1.自借款之日至2015年3月31日期间利息按原借款合同执行;2.自2015年4月1日起至全部借款归还之日期间利息按月息3.5%/月即每月8.75万元执行;3.本人承诺于2015年4月6日之前支付2015年4月的利息8.75万元,从2015年5月起当月利息,在当月底之前支付;4.其他事项按原借合同执行。本人承诺对妻子黄文莉2014年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还查明:黄文莉于2014年7月17日还向重庆九翼商贸有限公司借款200万元,重庆九翼商贸有限公司已另案向本院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重庆九翼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黄文莉建立的民间借贷关系,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原告重庆九翼商贸有限公司出借借款后,被告黄文莉未按约还款,应承担本案继续归还借款本金并支付利息的民事责任。原告重庆九翼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黄文莉约定利率按照3%/月计算,对于超过月利率2%的部分,本院不予支持,故被告黄文莉应继续归还原告重庆九翼商贸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0万元并支付利息(以50万元为基数,从2014年6月24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付清时止)。被告文谋超自愿对被告黄文莉的上述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并约定担保期限“至借款期限到还清为止”,视为约定担保期限不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被告文谋超的保证期间应为主债务到期后2年,现原告在保证期间起诉要求被告文谋超承担保证责任,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文谋超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黄文莉追偿。被告周永彬自愿出具承诺对被告黄文莉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告按被告周永彬出具的承诺要求其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院依法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黄文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重庆九翼商贸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0万元并支付利息(以50万元为基数,从2014年6月24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付清时止);二、被告文谋超、周永彬对被告黄文莉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重庆九翼商贸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000元,由被告黄文莉、文谋超、周永彬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赵金阁人民陪审员  李有忠人民陪审员  余双美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何西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