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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811执97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08

案件名称

刘雪与徐洪太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雪,徐洪太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淮安市清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811执977号申请执行人刘雪,淮安市××吧式××板凳火锅店大堂经理。被执行人徐洪太,农民。刘雪与徐洪太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9日作出的(2016)苏0811民初1045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徐洪太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一次性赔偿刘雪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合计18664.87元,并负担诉讼费用10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6月14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已执行到被执行人徐洪太人民币4000元。另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财产进行了调查,但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列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已执行到被执行人徐洪太人民币4000元,另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苏0811民初1045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姚向东审 判 员  刘卫花代理审判员  张细平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许东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