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2民终129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7-02-06
案件名称
齐齐哈尔市银华公路运输处诉徐正刚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齐齐哈尔市银华公路运输处,徐正刚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2民终129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齐齐哈尔市银华公路运输处,住所地齐齐哈尔市龙沙区卜奎南大街136号(百花电子有限公司八层2、3号,组织机构代码证:12828492-X。法定代表人赵辉,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黑玲玲。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徐正刚,1962年11月8日出生,住齐市。上诉人齐齐哈尔市银华公路运输处因与被上诉人徐正刚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2016)黑0202民初3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对道路运输管理部门许可的齐市至碾子山线路的《道路运输证》,是许可给齐齐哈尔市银华公路运输处还是承包经营者个人没有查清,适用法律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2016)黑0202民初379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齐齐哈尔市银华公路运输处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0.0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董春良审判员 戚丽英审判员 李立新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杨子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