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吉0281民初165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16民初1659众贺合作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蛟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蛟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林市龙潭区众贺种植专业合作社,唐义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281民初1659号原告:吉林市龙潭区众贺种植专业合作社,住所: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缸窑镇杨木街。法定代表人:王保军,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董金龙,吉林市龙潭区汉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唐义安,年龄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林市龙潭区众贺种植专业合作社与被告唐义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吉林市龙潭区众贺种植专业合作社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吉林市龙潭区众贺种植专业合作社在诉讼期间,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吉林市龙潭区众贺种植专业合作社撤回起诉。诉讼费50.00元,免收。审判员  赵宏国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郑 坤(此件共1页,共印6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