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707民初670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2-15
案件名称
胡世亮与宋广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世亮,宋广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707民初6704号原告:胡世亮,居民。委托代理人杨军,江苏衡信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宋广明,居民。本院于2016年7月21日立案受理原告胡世亮与被告宋广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胡世亮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宋广明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胡世亮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世亮撤回对被告宋广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胡世亮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珊珊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仲丽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