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126执61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13
案件名称
崔彦辉与王长占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崔彦辉,王长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巴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126执610号申请执行人崔彦辉,男,1991年6月1日出生(身份证号×××),汉族,农民,住巴彦县松花江乡五一村潘家大院屯。被执行人王长占,男,1953年8月8日出生(身份证号×××),汉族,个体户,住巴彦县巴彦镇东门里道北电焊修理部。本院在执行崔彦辉与王长占借款合同纠纷(2016)黑0126民初525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被执行人王长占自动履行了法律文书确定的10,050.00元人民币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巴彦县人民法院(2016)黑0126民初525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忠杰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吕海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