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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902执77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冯光聪与被执行人彭贤美、吴东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光聪,彭贤美,吴东琼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902执771号申请人:冯光聪,男,生于1957年11月,汉族,住巴中市巴州区。被执行人:彭贤美,男,生于1960年3月,汉族,住巴中市巴州区。被执行人:吴东琼,女,生于1979年5月,汉族,住巴中市巴州区。申请执行人冯光聪与被执行人彭贤美、吴东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巴州民初字第1888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彭贤美、吴东琼银行、房管、车管无可供执行财产,待被执行人有财产时立即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巴州民初字第1888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董全成审 判 员  巩 麟代理审判员  王丽萍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孙玉岫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