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902执77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冯光聪与被执行人彭贤美、吴东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光聪,彭贤美,吴东琼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902执771号申请人:冯光聪,男,生于1957年11月,汉族,住巴中市巴州区。被执行人:彭贤美,男,生于1960年3月,汉族,住巴中市巴州区。被执行人:吴东琼,女,生于1979年5月,汉族,住巴中市巴州区。申请执行人冯光聪与被执行人彭贤美、吴东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巴州民初字第1888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彭贤美、吴东琼银行、房管、车管无可供执行财产,待被执行人有财产时立即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巴州民初字第1888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董全成审 判 员 巩 麟代理审判员 王丽萍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孙玉岫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