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924执124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射阳县支公司与瞿卫兵、李秀芹等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射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射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射阳县支公司,瞿卫兵,李秀芹,李友成,季花萍,赵建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924执124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射阳县支公司。法定代表人XX,行长。被执行人瞿卫兵,个体户。被执行人李秀芹,职业不详。被执行人李友成,个体户。被执行人季花萍,职业不详。被执行人赵建春,个体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射阳县支行与被执行人瞿卫兵、李秀芹、李友成、季花萍、赵建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射阳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4日作出的(2015)射开民初字第0094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确定:一、被执行人瞿卫兵、李秀芹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射阳县支行借款本金26533.51元,利息1479.93元;并支付从2014年9月26日起至借款实际给付之日止,以所欠借款本金26533.51为基数,按年利率18.954%计算的利息;二、被执行人李友成、季花萍、赵建春对被执行人瞿卫兵、李秀芹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执行人李友成、季花萍、赵建春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执行人瞿卫兵、李秀芹追偿。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03月25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银行账户无存款,无车辆,无房产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射开民初字第0094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审 判 长 杨文涛审 判 员 刘必胜代理审判员 杜德由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杨金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