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粤0304民初10728-10744、10746、1074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04广州酷狗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启讯时代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酷狗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启迅时代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4民初10728-10744、10746、10747号原告广州酷狗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科韵路16号自编2栋1301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5783790925T。法定代表人谢振宇,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孙胜男,浙江秉格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启迅时代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泰然大道东泰然劲松大厦13A,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052783684H。法定代表人毛娜,总经理。原告广州酷狗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启迅时代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路传播权纠纷十九案,本院于2016年5月5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并无违法之处,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十九案合并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酷狗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每案50元,十九案共计950元,减半收取计475元,由原告广州酷狗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严伟晖人民陪审员  韦开丽人民陪审员  张青叶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庄晓民速 录 员  李明哲附录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