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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2民终114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陆传梁与邹元安、山西锦梁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大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山西锦梁投资有限公司,陆传梁,邹元安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2民终114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山西锦梁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小店区体育路世纪花园14号1单元3层东户。法定代表人陆小波,该公司总经理。上诉人(原审被告)陆传梁,男,汉族。委托代理人郭炳熊,福建品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邹元安,男,汉族。上诉人山西锦梁投资有限公司因与上诉人陆传梁、被上诉人邹元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浑源县人民法院(2016)晋0225民初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山西锦梁投资有限公司在收到法院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逾期不缴纳上诉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山西锦梁投资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马卉妍审 判 员  王艳宏代理审判员  郑 翔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杜彦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