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804民初62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17
案件名称
宁翠平与承德市第六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鹰手营子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翠平,承德市第六医院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承德市鹰手营子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804民初627号原告:宁翠平,1940年10月1日出生,现住承德市鹰手营子矿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晓娣,河北承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承德市第六医院,住所地承德市鹰手营子矿区。法定代表人:陈少英,职务:院长。原告宁翠平与被告承德市第六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8月26日立案。原告宁翠平于2016年9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宁翠平对被告承德市第六医院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翠平撤诉。案件受理费600.00元,减半收取计300.00元,由原告宁翠平负担。审判员 李 强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田秀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