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826民初109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10
案件名称
霍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绥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霍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绥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26民初1092号原告霍某某,女,汉族,陕西省绥德县人。被告王某某,男,汉族,陕西省绥德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霍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霍某某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霍某某自愿撤回起诉,经审查,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霍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霍某某负担。审判员 黄 波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武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