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181执147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12
案件名称
董小芹与郭玉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小芹,郭玉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181执147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董小芹。被执行人:郭玉红。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18日作出的(2016)皖1181民初1557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董小芹于2016年9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款130415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郭玉红与徐恒财(徐恒财身份证号码:)俩个人系夫妻关系,夫妻存续期间的债务共同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郭玉红、徐恒财的银行存款16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董茂军审判员 王 俊审判员 沈 昕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陈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