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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6民初2169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文春平与蒋劲,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文春平,蒋劲,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6民初21691号原告文春平,男,汉族,1985年7月30日生,户籍地址陕西省西乡县。被告蒋劲,男,1972年12月24日生,住址广东省广州市东山区。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莲花北路公交大厦1栋5层-A、六层、十八层。负责人马昌明。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嘉宾路城市天地广场Ⅰ、Ⅲ区6002-6018室,组织机构代码66265519-6。负责人张端书。本院在审理上列当事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未于法律规定时限内依法缴纳诉讼费用。本院认为,原告未依法缴纳诉讼费用,按照法律规定,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洪  英  利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  嘉  欣书记员 王东东(兼) 来源:百度“”